(2012)陕审民申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渭南商界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日报社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渭南商界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日报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陕审民申字第0086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商界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杰,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日报社。法定代表人杜耀峰,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清义,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春生,陕西日报社印刷厂职工。申请再审人渭南商界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界传媒)因与陕西日报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商界传媒申请再审称,本案出现新证据,足以改变原审认定的事实。二审结束后,申请人发现了大量的汇款原始票据,未上账汇款金额共计88700元,另有直接付现金75800元。原审对已付款未适用优惠价结算,使申请人在已付款价格上蒙受不应有的损失。陕西海通资产评估公司不具备价格认证资质,原审使用无资质的鉴定报告,造成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公正判处。陕西日报社答辩称,本案不存在所谓的新证据,商界传媒的法定代表人马红娟签字确认的《蒲城商情结算单》是双方对账后形成,能够证明印刷数量及付款金额。印刷行业的毛利润只有8%,如果按申请人的要求全部优惠30%,被申请人将损失巨大。原审使用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本院审查认为,对于已付款金额,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没有争议,商界传媒的法定代表人马红娟在陕西日报社提供的《蒲城商情结算单》上签署“以上期数及付款金额属实”的内容,是对双方2006年至2009年印刷期数及已付款的确认。现商界传媒提出对已付款数额有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其提供的2006年至2009年付款的银行存款回单汇总金额小于《蒲城商情结算单》上确认的数额。故商界传媒主张未上账汇款金额共计887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有直接付现金75800元亦无证据支持。商界传媒与陕西日报社对印刷单价各执一词,一审期间法院委托陕西海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双方涉及的2006年至2009年报纸印刷价格进行了评估,按照评估报告评估的单价计算,商界传媒尚欠陕西日报社印刷费162235元。一审法院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考虑到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且酿成纠纷双方均有过错,酌情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对欠款价格下浮30%是适当的。商界传媒要求对其2006年至2009年印刷价格均适用下浮30%的理由没有依据。关于陕西海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问题,该公司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鉴定的,该司法技术室对陕西海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可其具备鉴定资质,且鉴定结论出具后,商界传媒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综上,申请再审人商界传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渭南商界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