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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陆振巨与卢小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巨,卢小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陆振巨,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务工,住所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委托代理人:李渊,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小棉,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务工,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巨与被告卢小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振巨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振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振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陆振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