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玉田腾达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玉田腾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法定代表人马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永,公司员工。被告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张秀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腾达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腾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田腾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2.5元,由原告玉田腾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素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