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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戚佩斐与胡权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佩斐,胡权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9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戚佩斐,居民。被执行人:胡权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22号戚佩斐与胡权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胡权立应归还申请人戚佩斐借款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胡琴占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旭南、胡华芬、孙志孟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