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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唐卫东与郭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东,郭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707号原告唐卫东,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唐子鹏,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郭建军,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贤财,平度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卫东与被告郭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卫东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人民币85元,由原告唐卫东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