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余宏献与杨永军、叶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献,杨永军,叶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余宏献,委托代理人:林正贤。被告杨永军,被告叶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宏献与被告杨永军、叶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宏献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军、叶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宏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宏献撤回对被告杨永军、叶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58元,由原告余宏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