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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余宏献与杨永军、叶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献,杨永军,叶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余宏献,委托代理人:林正贤。被告杨永军,被告叶多,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宏献与被告杨永军、叶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宏献以两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永军、叶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宏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宏献撤回对被告杨永军、叶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758元,由原告余宏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