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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