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林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