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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与郁侃达、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郁侃达,沈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7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森。委托代理人:史建设。被告:郁侃达。被告: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诉被告郁侃达、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