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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龙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牛小彦与马宏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89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63年9月9日,回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7月15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