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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审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马柏法。2012年11月7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2)第1101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140号的汪新霞拆除其所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的西城法罚字(2012)第1101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城法罚字(2012)1101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素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