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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龚莅千与何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莅千,何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龚莅千。委托代理人覃桂强。被告何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莅千诉被告何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莅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