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龚莅千与何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莅千,何光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龚莅千。委托代理人覃桂强。被告何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莅千诉被告何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莅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