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执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41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超伦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方块村军久巷6号。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十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威超伦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威超伦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广通公司工程款4603090.7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威超伦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方块村五组军久巷6号1幢1-1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十堰市国用(2009)第待0002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