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贺利与王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利,王学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张贺利。被告王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利与被告王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利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贺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贺利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