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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柳向宇诉被告李岩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98号原告柳向宇,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岩冰,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龙,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向宇诉被告李岩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向宇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向宇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