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法定代表人于九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官庄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总经理。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仲裁字(2012)第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5998.15元。本院执行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工商档案及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执仲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