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叶海与郭百成、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109号申请执行人叶海,男。被执行人王飞,男。本院在执行叶海与郭百成、王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澄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叶海与被执行人王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飞于2012年11月1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海9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叶海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