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顾倩与被告陈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倩,陈中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顾倩,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中浩,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倩与被告陈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倩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倩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