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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顾倩与被告陈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倩,陈中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顾倩,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中浩,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倩与被告陈中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倩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倩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