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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商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徐志林与金元章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元章,徐志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商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元章。委托代理人:周梅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林。委托代理人:徐耀山。上诉人金元章为与被上诉人徐志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元章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元章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元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金元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王琳琳审判员  程顺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