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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李树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军,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新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