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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