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福奎代理审判员 马瑞文人民陪审员 张继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