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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梁亦斌与徐定价、刘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亦斌,徐定价,刘德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苍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梁亦斌。被告:徐定价。被告:刘德佳。原告梁亦斌与被告徐定价、刘德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梁亦斌、被告刘德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定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梁亦斌起诉称:被告徐定价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对此事实由��告徐定价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刘德佳以担保人身份自愿对被告徐定价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予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定价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1年2月1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刘德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主张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原告梁亦斌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人口信息表两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担保人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徐定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刘德佳答辩称:担保属实,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我会尽量帮徐定价把钱还给原告。被告刘德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刘德佳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徐定价未到庭进行质证,也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徐定价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梁亦斌借款5万元,当日,原告将5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徐定价,并由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对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均未作约定,被告刘德佳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名摁印,其与原告之间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因被告未清偿借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亦斌与被告徐定价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刘德佳之间的保证���同关系均合法有效。原告梁亦斌要求被告徐定价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双方在借据上对支付利息未作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将利息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徐定价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被告刘德佳提供担保时,与原告梁亦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告梁亦斌向被告徐定价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6个月。因此,被告刘德佳对本案债务应负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定价追偿。综上,原告梁亦斌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定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梁亦斌借款5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刘德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刘德佳有权向徐定价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徐定价、刘德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春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