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仲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南京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仲保字第5号提请人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南京上科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柳州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旭东,上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骞,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悦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胜利,悦庆公司董事长。提请人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上科公司与被申请人悦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2年10月10日提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所属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指定本院依法审查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上科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悦庆公司名下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谭大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