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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黎佑色与被告莫建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佑色,莫建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黎佑色,女,37岁。被告莫建文,男,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佑色与被告莫建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2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码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2年11月14日,原告黎佑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佑色负担。审 判 员  何海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