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鞠星孝与张相太、陈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星孝,张相太,陈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鞠星孝。被执行人张相太。被执行人陈银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星孝与被执行人张相太、陈银平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