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蓝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朱某某,女,农民。被告焦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