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朱某某,女,农民。被告焦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