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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明伦门诊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侯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XX,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XX门诊部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XX门诊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XX门诊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70.36元,由深圳XX门诊部负担,多收取的人民币1870.36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开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