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61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勇与吴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6135号原告吴勇。被告吴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勇与被告吴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对被告吴利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