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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利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新强与利津县翔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利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利津县翔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振坤,经理。关于高新强与利津县翔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利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利津县翔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利津县翔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津县××局有未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利津县翔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利津县××局的工程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