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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本县蓝关镇大寨*组,农民。被执行人雷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关于胡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蓝民初字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常不在家,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目前无条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