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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邛崃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吴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邛崃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吴某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2)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重婚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幼林,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与曾兴容未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吴某某在与骆忠田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与骆忠田离婚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长平未离婚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11月20日在邛崃市临济镇卫生院生育一女婴,取名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黄某某指认与被告人吴某某生育一女黄某某照片,被告人吴某某的离婚证,被告人黄某某与曾兴容的独生子女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本院平乐法庭结案说明,租房协议,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阎某某、邓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吴某某在离婚后,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罪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