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