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391号之二原告: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西区沙朗隆熙社(西区金港路10金叶广场C14幢11卡第2层)法定代表人:丘普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荣伟,公民身份号码:×××0516。被告: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秋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原告中山市万事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