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廖菊花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惠州市安正运输有限���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张延超、惠州市达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63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廖某某、原审被告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XX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捷 好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代理审判员 谢 冰 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