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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森和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森和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于洪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909号原告沈阳森和盛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常霞。委托代理人刘振平。被告于洪涛,男。委托代理人葛威。委托代理人董国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森和盛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森和盛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