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撤销案件,同日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在瑞安市公安局莘塍派出所担任新居民协管员,2012年2月被分配到莘塍街道中村警务室任户管员。期间,被告人林某利用其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排查、配合民警进行查处打击、协助公安机关的清查以及抓捕行动等职务便利,在明知蔡某(另案处理)在其莘塍辖区内及安阳街道、汀田街道和塘下镇等地摆设赌博机供人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收受蔡某的财物、接受吃请和娱乐。在公安机关组织查处时,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分别于2012年4月18日、4月26日、5月1日、5月24日和5月30日多次向蔡某泄漏公安机关组织查禁违法犯罪的信息,致使蔡某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后由于群众多次举报,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2年9月4日组织力量对蔡某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蔡某在莘塍街道、塘下镇、安阳街道、锦湖街道、汀田街道等地一些门店里共摆设20余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现蔡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江某、杜某、施昌锋的证言、情况说明、瑞安市莘塍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证明、工资领取单据、新居民协管员工作职责、工作规范、专职暂口协管员管理某、内部传真、手机通信清单、信息、110接处警信息登记单、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戴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