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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国营西安食品商店与西安海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营西安食品商店,西安海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976号申请执行人国营西安食品商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四府街***号。法定代表人徐宝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闫海云,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国营西安食品商店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7736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投(集团)有限公司亦无执行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976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