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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宁虹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东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宁虹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东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宁虹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1278-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西路307-(21-24)号。法定代表人:俞亚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北仑东仁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2452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锦霞路8号2幢1号。法定代表人:胡旭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宁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东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宁虹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东仁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宁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