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新桥与张华兴、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桥,张华兴,周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12号原告:张新桥,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兴,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秋文,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桥诉被告张华兴、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本院依法收取212.50元,由原告张新桥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