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新桥与张华兴、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桥,张华兴,周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12号原告:张新桥,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卢安忠,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兴,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周秋文,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桥诉被告张华兴、周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本院依法收取212.50元,由原告张新桥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