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余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壮,吴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余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吴志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余壮与被执行人吴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志明在2012年10月30日前履行给付人民币712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10元、执行费99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志明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