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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天然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32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65年5月12日生。被告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乐,男,1984年6月11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天然气有限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车在陕毛一厂第三生活区27号楼2单元前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同方向行走的他相碰,致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振兴医药费65249元被告已全支付,营养费2370元,伙食补助费2370元,伤残赔偿金9122.5元,护理费20525元含被告已付8525元,交通费550元,物损731元,请求被告赔偿。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总限额122000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损失未超过交强险总限额,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然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27143.5元(其中医药费65249元被告已全支付,营养费2370元,伙食补助费2370元,伤残赔偿金9122.5元,护理费20525元含被告已付8525元,交通费550元,物损731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宇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