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道清与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清,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87号原告胡道清。委托代理人吴文正。被告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琚国锋。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清与被告浙江吉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清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请求减免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审查,原告情况符合减免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6元,予以减免。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