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5227号原告陈某,女,2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彭某,男,2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