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博玉、被告赵亚臣与赵亚君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玉,赵亚臣,赵亚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赵博玉。监护人:赵亚臣。原告:赵亚臣。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赵亚君。委托代理人:缪希永,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博玉、赵亚臣与被告赵亚君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博玉、赵亚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博玉、赵亚臣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