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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申请执行任强、张军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任强,张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陵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北路***号。负责人姚小东。被执行人任强,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2012)西临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强给付申请人本金100000元,利息18963.75元(截止2012年4月18日),任强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张军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任强、张军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任强、张军科逾期仍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强于2012年11月20日以前支付申请人110100元,剩余利息8863.7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任强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3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