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买卖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买卖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董恩国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煊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