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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英豪、朱贤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英豪,朱贤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峰。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王英豪。被告朱贤仙。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英豪、朱贤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陆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