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国兵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兵,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兵,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248号37幢30201室。刘国兵与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国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始元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有未偿款项,本院依法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