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振孝与孙正平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孝,孙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孝。被执行人孙正平。申请执行人何振孝与被执行人孙正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452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正平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没有车辆记录,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