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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现住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宝塔区。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月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贺小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