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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桂英诉被告刘钦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英,刘钦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周桂英。委托代理人唐茂林,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阳光水城东侧。被告刘钦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英诉被告刘钦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英于2012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桂英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颖